女儿生下1年后,丈夫与妻子离婚,男子获得女儿抚养权。但一年后,男子却发现,女儿并非亲生,于是怒告前妻。日前,法院判决李某的前妻乐某赔偿26315元。
2008年,李某与乐某登记结婚,2009年月生下女儿李某某。但自从女儿满月后乐某就外出打工,对女儿以及家庭未尽到照顾义务,夫妻感情也逐渐破裂。2009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李某表示愿意抚养孩子,抚养费由李某负担。
但在今年2月,李某带女儿参加朋友聚会时,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李某仔细观察女儿,觉得李某某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怀疑。
第二天,李某携女儿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女儿确非亲生,自己不是李某某的生身父亲。李某遂向尤溪县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李某某非亲生为由,要求变更李某某的抚养权,并要求前妻乐某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所关于亲属关系鉴定结论,李某与李某某无血缘关系,李某某不是李某所生之女,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合理合法。李某某应由乐某独自抚养,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再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法院酌情认定乐某应返还李某抚养费16315元。
同时,法院还认为,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4条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权,严重扭曲了李某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婚姻观,存在过错,应对李某在精神上进行补偿。根据相关规定,法院酌情认定:乐某应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