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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广东一对恋人相恋3个月便以分手告终。之后,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判决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小孩的抚养权归她所有,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剖宫产费用。对此,男方声称孩子不是他的,但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确认男方为小孩的亲生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等。 2017年1月,家住广东省五华县的阿龙与阿秀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即按农村风俗摆酒,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左右两人分手。 不久后,阿秀发现自己怀孕,后于2017年11月在河源市一妇幼保健院生下男孩小荣,花去医疗费9270.35元。小荣的《出生医学证明》中仅记载母亲为阿秀,父亲姓名栏为空白。小荣自出生后一直在阿秀身边生活,而阿龙未支付过任何费用。 阿秀为此将阿龙告上法院,诉请二人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归阿秀所有,并由阿龙支付小荣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同时由阿龙支付剖宫产下孩子的费用9000元。 庭审中,阿秀称摆酒后即到阿龙家与阿龙同居生活三个月,但阿龙否认与阿秀有同居生活,且不同意对小荣是否为其亲生儿子进行DNA亲子鉴定。经法院二次明确释明不同意进行DNA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阿龙仍拒绝做亲子鉴定。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阿龙经法院两次明确释明后仍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法院确认阿龙为男孩小荣的亲生父亲。 对小荣的抚养权问题,由于小荣一直由阿秀带在身边生活,小荣由阿秀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阿秀主张由其抚养小荣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之规定,阿龙从小荣出生之日起未曾支付过抚养费,现阿秀诉请要求阿龙从小孩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相关计算标准,由阿龙每月支付抚养费706元。对于因生育男孩小荣所花医疗费9000元的问题,由于生育小孩父母双方均有义务和责任,父母双方须对生育小孩相关的费用各承担一半,即阿龙应支付阿秀医疗费450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荣由阿秀抚养,且由阿龙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荣抚养费706元直至小荣年满十八周岁止,并由阿龙支付医疗费4500元给阿秀。 阿龙不服提起上诉,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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